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及参考答案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六 文章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及参考答案更新完毕开始阅读

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定下列事实:高州市检察院批捕李某时,已有证据证明李某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李某的多次交待与其他案犯交待基本一致,犯罪时间、地点、情节基本吻合,且李某还亲自带侦查人员前往作案地点指认现场;李某原来作了有罪供述,后来翻供。

【问题】李某能否要求国家赔偿?

【参考答案】

李某不能要求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说明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没有犯罪事实,因此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错误,国家似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导致李某被逮捕的,除其他证据外,李某的多次交待与指认现场的行为是重要证据,根据国家赔偿法“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李某不能要求国家赔偿。

案例十六、村民朱某因故与执行公务的干警发生抓扯,被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继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朱某妨害公务的行为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遂判决其无罪。朱某以错捕为由,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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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机关请求国家赔偿。

【问题】国家是否应予赔偿?

【参考答案】参见第八题。

案例十七、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一下问题: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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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对各自作出的拘留决定、逮捕决定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所以本案中的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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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22条的规定执行(具体程序和答题要求参照案例五的有关内容。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由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所造成,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当然是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二是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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