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及参考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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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赔偿申请书》,侯马市公安局分两次给付常可生人民币6000元,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侯马市公安局遂于1998年3月4日出具了《国家赔偿事件协议不成立证明书》。常可生不服,向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被害人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被告侯马市公安局辩称:致害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国家赔偿法对本案无溯及力,即使可以起诉,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问题】(1)本案能否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处理(《国家赔偿法》对本案有无溯及力)?

(2)本案派出所人员的行为性质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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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本案侯马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非法拘禁常可生,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确认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常可生遭非法拘禁导致精神失常,其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侯马市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致害行为虽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但被确认为违法是在该法实施之后(1997年10月临汾中院的《刑事裁决书》),按照新的程序法规范生效之后必须遵循的原则,本案涉及的行政赔偿应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处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等实体问题,应按致害行为发生时已有的规定执行,侯马市公安局未提供当时的有关规定,故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酌情给予赔偿。

(2)本案派出所人员的行为性质属于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因为:首先,非法拘禁常可生虽是被告侯马市公安局干警和联防队员具体实施的,但是经派出所领导同意的,且与其行使的治安管理职权有关,因而是一种职务行为,而不是与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其次,本案致害行为是被告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发生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既享有治安行政管理的职权,又享有刑事侦查的职权,侯马市公安局未予刑事立案,在不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抓走常可生,该行为不属刑事侦查行为;再次,侯马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常可生,虽不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

案例十、1994年12月8日,新胜包装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胜公司)向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借款870万元人民币,新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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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价值为1355.5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物。新胜公司逾期不能偿还贷款,财务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新胜公司被深圳中院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财务公司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未得到确认,后又因新胜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终结新胜公司的破产程序,使财务公司的该项民事权益完全不能实现。财务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规划国土局赔偿其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国土局在新胜公司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且未经法定公告程序的情况下,为新胜公司颁发了《房地产证》的行为不合法,建立在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基础上的抵押登记行为亦不合法,而且《房地产证》涉及的土地在此之前已设立了抵押权,属重复抵押。

【问题】法院应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错误登记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案例。房地产登记,是国家房地产登记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所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对房地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可以通过登记推定房地产权利种类和权利人。因此,房地产登记的正确与否,会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很大的影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房地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错误登记行为应当予以赔偿。在错误登记时受不利影响且穷尽其他救济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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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仍不能获得权利救济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向房地产登记部门要求行政赔偿。

本案当事人先通过民事途径求偿,因新胜公司已无力清偿,可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由行政机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应判决:撤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颁发的《房地产证》,撤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抵押登记行为,新胜公司现已破产终结,原告对其民事权利已经穷尽了实现的途径且仍不能得以实现,因此,被告违法的核准登记和无效抵押登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规划国土局应对财务公司87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金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案例十一、杨某自1987年经营饭馆以来,收益颇丰。1991年12月3日,杨某收到恐吓信,限其7日内将人民币10000元放到指定地点,否则放火烧其房屋。杨心中恐惧,立即报告公安局请求保护,然而,公安局接待人员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恐吓人不过虚张声势,不会付诸行动,因此未及时组织公安人员侦查。12月22日,杨某的房屋被人放火烧毁。其后,公安机关组织立案侦查,但未能破案。1992年6月,杨某请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问题】杨某能否请求国家赔偿?

【参考答案】

杨某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最高法院2001法释第23号司法解释规定“由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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