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及参考答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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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及参考答案

案例一、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 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 (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 【参考答案】

(1)在我国,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本案属于因国家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赔偿,符合国家赔偿的特征。因此,杨某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2)本案属于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引起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规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杨某应当向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3)根据《国家赔偿法》“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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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的赔偿金按照被错误羁押的天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案例二、张某和李某在同一条街上经营餐馆,因张某的餐馆生意红火,引起李某的嫉妒。于是找到在该区税务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帮忙。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张某偷漏税款为由,对张某作出处罚,罚款5000元。事后,张某不服,提起赔偿请求。

【问题】(1)该案中,谁是赔偿义务人?

(2)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否对赵某行使追偿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赵某系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其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区税务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 对张某罚款5000元,属于故意违法行使职权,因此赔偿义务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对赵某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案例三、某乡派出所干警赵某怀疑本辖区内“梦璐”发廊一按摩女孙某某有卖淫嫌疑,遂将其传至派出所讯问,要孙交待自己的卖淫行为,并揭发嫖客名单。孙称自己仍是处女,不承认其有卖淫行为。赵某认为孙态度不老实,就对其用辱骂、拳打、脚踢、捆绑、电棍击等方法逼孙交待,致孙右腿残废。孙女不堪折磨,无奈说出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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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认识的熟人名字,并承认与他们有不正当关系。某乡派出所即报经县公安局批准,对孙罚款5000元、拘留15天。县公安局看守所将孙女与其他五名男犯同拘一室。在被拘期间,孙不得不同五名男犯同吃、同住,大小便也只好当着他们的面进行,使其精神备受折磨。拘留结束后,孙女在其家人陪同下,到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检查,县人民医院作出孙女“处女膜未见破裂”的结论。因此,孙女要求派出所赔偿其经济及精神损失。派出所承认对孙女处理有误,但拒绝赔偿。

【问题】(1)本案谁是赔偿义务机关?孙女可要求哪些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2)赔偿义务机关可否向赵某追偿? (3)孙女可通过什么途径行使赔偿请求权? 【参考答案】

(1)《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乡派出所干警系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因此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因此,孙女可就被关押期间的损失和致残的损失要求赔偿,对精神损失不得要求赔偿。

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下列规定确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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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赵某对孙女有辱骂、拳打、脚踢、捆绑、电棍击等行为,符合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因此,县公安局在赔偿后,可向赵某追偿。

(3)《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孙女可向县公安局直接提出赔偿请求,也可在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申请复议时提出赔偿请求,或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赔偿请求。

案例四、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日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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