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及附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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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拨入经费审计。审查预算数与拨款数是否一致,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 拨入的专项经费与拨入的经常性经费是否分别核算。

4.3.2 预算外资金收入审计。审查预算外资金收入来源是否合法;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 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乱集资问题;有无将预算外资金收入挂暂存款隐瞒;有无将应缴财政的罚没款和应缴财政的专项款擅自直接计入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化大公为“小公”,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的问题;预算外资金收入是否按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分开核算,有无相互挤占的问题。

4.3.3 其他收入的审计。审查收入来源是否合法;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有无 “小金库”,有无截留收入和违规开支;有无贪污、私分等违法违纪问题。

4.4 行政部门支出审计。 4.4.1 经费支出审计。

4.4.1.1 审查行政单位各项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无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开支项目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有无领导干部随意开支;有无会计核算失真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4.4.1.2 审查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不正当开支报账、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私分国有资产问题;有无违反国家规定请客送礼、到娱乐场所挥霍国家资财;有无违反政府公开采购制度,自行购置高档商品,个人索取回扣;有无挪用公款出国旅游,有无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等问题。

4.4.1.3 审查专项支出和经常性支出是否分别核算,有无改变专项支出的用途,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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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 人员经费审计。审查是否严格执行北京市《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关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国家公务员收入的通知》有关规定,有无乱发补贴奖金、补贴和实物或有价证券等问题。

4.4.1.5 公用经费开支审查。审查各项公用经费管理有无严格的制度,开支有无完备的手续,使用是否合理、有效。审查公务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超预算支出问题;对办公费用开支有无严格的控制制度,办公用品采购、保管和领用是否办理必要的手续;邮电费、水费、电费等支付或报销有无严格的审查制度,有无公私不清的现象;差旅费报销有无必要的批准手续,是否严格遵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冒领现象;行政会议费开支是否建立了预算审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有无向下属单位转嫁会议经费问题;招待费开支是否遵守了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超标准招待和铺张浪费等问题。对公用经费审查时,应注意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各项报销中有无虚报冒领和超范围、超标准报销等多占多用问题。

4.4.1.6 业务费开支审查。审查业务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建立必要的控制制度;各项业务费支出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开支,对大宗业务费支出有无严格的批准授权制约;有无将业务费挪作它用或将业务费开支列作公用经费报销,有无将业务收入转入“小金库”乱支乱用。

4.4.1.7 房屋修缮费审查。审查修缮费开支是否符合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修缮费开支是否真实;有无化整为零搞基本建设。

4.4.1.8 设备购置费审查。审查设备购置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财务处理是否正确,帐实是否相符;凡涉及控购商品购置,有无办理审批手续,有无违反规定超标准购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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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拨出经费审计。审查对下属单位的预算拨款是否按照预算项目的内容及时、足额拨付,有无擅自改变拨款单位或投资方向、截留、拖欠、隐瞒等问题;有无领导干部超职责范围或直接干预越级拨款等问题。

4.4.3 自筹基建支出审计。审查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招投标运作管理是否符合规范;初步设计概算是否真实、合规;建设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项目使用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挪用和侵占建设资金、损失浪费问题;征地拆迁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是否达到预期的工程质量标准;有无利用基建工程串通施工方高估冒算,领导干部从中贪污、受贿,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金流失;有无盲目决策,造成工程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

4.5 行政收费、罚没收入审计。

4.5.1 行政性收费审计。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4.5.2 罚没收入审计。

4.5.2.1 审查执法部门是否按规定执法,有无乱罚款问题。 4.5.2.2 审查执法部门是否存在转移、截留、坐支或未经批准提取留成等问题。

4.5.2.3 审查是否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票据,罚没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4.5.2.4 审查罚没收入处理决定书与实际财政罚款收据金额是否一致,有无截留或以实物抵罚没收入等违纪行为。

4.5.2.5 有无贪污、挪用罚没收入。 4.6 资产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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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库存现金审计。审查库存现金,有无账实不符、白条抵库、超限额库存、坐支和套取现金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问题。

4.6.2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审计。

4.6.2.1 审查银行账户的开立是否经过有关金融机构审批,有无擅自开户、多头开户或在非金融机构开户,有无出租、出借账户等问题。

4.6.2.2 有无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转作储蓄存款。

4.6.2.3 银行存款账面数与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有无账实不符,将资金挪作炒股、经商办公司或随意借出不作账务处理等问题。

4.6.2.4 有价证券账实是否相符;有价证券变现的溢价和折价是否如实反映;有无违规购买和炒作有价证券等问题。

4.6.3 暂付款审计。审查暂付款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暂付款账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有无长期挂账或资金被领导干部、其他单位长期挪用等问题。

4.6.4 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审计。

4.6.4.1 审查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统一核算;资产管理部门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的采购、收发、领用、保管、调拨、转让等环节手续是否健全,有无因保管不严盘亏、毁损;有无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不入账、账实不符、损坏浪费等问题。

4.6.4.2 审查任期内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是否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变价收入或残值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等问题。

4.6.4.3 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是否坚持有偿占用原则,取得收益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属无偿占用单位资产或改变资产所有权,侵占国有资产等问题。

4.7 负债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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