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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土地利用分区与管制

设施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区面积213466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79.49%。本区在全区各乡(镇)均有分布,主要是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林地面积较大的乡镇是白沙镇、万安镇、适中镇和雁石镇等。

(二)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4、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四、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一)范围

指规划期城镇村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其范围包括城市、各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现有的建设用地、规划期间新增的城镇村用地。本区面积7532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2.80%,其中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4837公顷,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2695公顷。集中分布在中心城区和雁石、适中和小池等城镇镇区。

(二)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与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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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臵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五、独立工矿用地区 (一)范围

指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区面积2164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0.81%。

(二)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臵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六、风景旅游用地区 (一)范围

指风景游赏用地、游览设施用地及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设臵的管理机构、科技教育、对外及内部交通、通讯用地、水、电、热、气、环境、防灾设施用地等。

本区为复区,主要有云顶休闲旅游、水库旅游、闽台特色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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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观光园等,面积为527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20%。

(二)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七、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一)范围

主要河湖及其蓄滞洪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及其他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特殊控制的区域。本区面积4156公顷,占全区土地面积1.55%,其中位于江山乡的第二水源保护区面积为1074公顷。

(二)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3、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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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一)范围

本区面积3634公顷,主要有位于万安镇和江山乡的部分梅花山自然保护区等,占全区土地面积1.35%。

(二)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节 土地政策分区与管制

根据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和土地用途分区的结果,划定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按照不同的管制措施,强化土地利用的空间管制功能,区内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

一、允许建设区 (一)范围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留用地区。新罗区规划期间允许建设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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