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件习题答案(至诚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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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艘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机,在航程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已将450台拖拉机卷入大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翻船沉没的危险。船长在危急关头,下令将其余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水中,从而求得了船身在风浪中保持平衡。试问,按照上述情况,前一个450台和后一个550台的损失,在海损中是否都属于共同海损?为什么?

答案:前一个450台和后一个550台拖拉机,虽然同样都是损失了,但从海损的性质来区分,前者属于单独海损,而后者属于共同海损。

头一个450台拖拉机是被海浪卷入海中的,显然不是人为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因此这450台的损失没有具备共同海损所要求的条件,只能视作单独海损。

但对后一个550台拖拉机的损失,由于确有危及货、船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是由于船长为了挽救货、船的共同安全,采取了人为的合理措施而造成的结果,而且这种牺牲是具有非常性质的因此这550台拖拉机的损失应列为共同海损。

有一载货的海轮,在航行中,不幸触礁,船身撞穿一个大洞,随即海水大量涌入,不仅使一部分货物遭到严重的水渍损失,而且船舶由于海水大量涌入,随时有沉没的危险,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立即下令将船舶驶上附近的浅滩,采取有意搁浅而避免船舶下沉的危险。试问在上述事故中,出现的下列三种情况,即(1)因触礁,船身撞穿一个大洞;(2)因船身撞穿而货物发生水渍损失;(3)因有意搁浅而造成的损失。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分别应属于何种性质的海损?为什么?

答案: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船舶触礁而使船身穿一个大洞,这种损失不是

人为地有意识行为的结果。因此,它不能构成共同海损,而只能列入单独海损; 对于第二种情况,因同样的理由,即货物所发生的水渍也不是人为的结果,因此,这种损失也不属于共同海损,只能列入单独海损;

唯独第三种情况,由于船长为了避免船舶沉没,采取了合理的、有意搁浅的措施,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的支出,应属于共同海损的范围,其损失应由各关系人按比例共同分摊。

出口某商品,CFR London USD 220 per M/T,投保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费率为8‰ 求:(1)CIF London每公吨价? (2)投保金额? (3)保险费?

(1) CIF London 每公吨价?

CIF= 220 /1 — 1.1 × 0.008 = USD 221.95 (含加成因素的的对外报价) (2)保险金额= CIF × 投保加成

= 221.95 × 1.1 = USD244.15 (货物一旦损失,按此价赔偿) (3)保险费=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 244.15 × 0.008 = USD 1.95 (每公吨的保险费) 关键要注意:保险费千万不能用CIF乘保险费率,CIF要扩大一成再乘保险费率。

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国际货款的支付

A交给B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B订货的预付款,B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C,以偿还原先欠C的借款。C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银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C随即向A追索,A以B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B。在此情况下C再向B追索,B以汇票是A开立为由推委不理。C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A、B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答案:法院应判A向C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C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A与B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因此只要C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B的权利缺陷(向A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

(2)C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A、B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A不能以抗辩B的理由抗辩C。

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 /P 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 见票后 6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答案:D/P60天比D/P即期有60天长的付款期限,而且是以日商指定的代收行

代收,这样日商可利用自身与代收行的关系,争取到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可以取得与D/A的同等条件,实际上可获得融资的好处。

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80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

答案: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东京银行)、偿付行(花旗银行)都是资信很高的银行,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

理由: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我方应在7月份按时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行寄单,向花旗银行索偿。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答案:不能拒绝退款。 理由:(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出口某种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裁决始终局性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提出甲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庭提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乙方不服。问: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为什么?

答案:一方不可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因为,仲裁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排除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仲裁裁决的效力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乙方败诉,应按裁决的内容执行。

A公司委托B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货到目的港卸船后,B公司立即将货物转给至A公司,因A公司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试车。半年后厂房完工,机器安装完毕进行试车,A公司发现机器不能正常运转。经过商检机构检验证明,该机器是旧货,于是A公司要求B公司对外索赔,但外商拒绝赔偿,A公司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问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答案:应吸取的主要教训如下:

⑴进口方应及时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鉴定,对货物与合同不符应该在索赔期限内提出。

⑵机械设备的进口,索赔期限的规定应该合理,不能太短,以保证进口方能对设备进行充分的检验。

⑶此类合同一般应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⑷要加强企业管理及企业相互间的协调工作,使进口的货物能得到及时、充分地检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