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件习题答案(至诚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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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

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我国山东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与韩国某进口公司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

因此,本案中,买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卖方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单据,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

本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即CIF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

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答案: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吸取的教训: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果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答案: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两点:

一、合同在CI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二、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贷款。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货运船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这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

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A国B公司按照CIF术语方式与C国D公司签约成交,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10日—26日,因码头装货速度加快,于10月18日装货完毕,B公司也按合同规定履行完了出口结关手续,轮船于10月20日起航,10月22日收到D公司急电,因货轮经过某两国冲突区,意外遭炮击沉没,货物灭失,要求B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答案:

该交易签订的合同条款是CIF,已经比较明确;B公司不用直接给D公司赔偿损失。 因为按照CIF条款规定,货物越过发运港口岸船舷即完成风险转移,但卖方需要为买方投保;该案例中B公司应该已经投保,D公司可凭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不过,这里还有另外一个问题,B公司投保险种中不知是否加投战争险,如没有,且双方合同中也无明显约定必须加投战争险的话,则只能由D公司自己承担损失。

2005年,某进出口公司按CFR术语与法国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付款交单。货物于1月8日(周三)上午装船完毕,业务员因当天工作比较忙忘记向买方发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9日上班时才想起并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法商立即来电称:“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以至我方无法完成投保,因货轮已罹难,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损失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托收银行寄去的全套货运单证被退回。 法商的要求合理么?我方该不该赔偿?

答案:要求合理,装船方应立即通知买方,我方应承担责任,赔偿其损失。(个人答案)

有一份CFR合同,A公司出口卡车500辆,该批货物装于舱面。这500辆中有40辆是卖给某国的B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分发。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有50辆卡车被冲入海中。事后A公司在调查过发动机及底盘号后,宣布出售给B公司的40辆卡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因货物已越过舷,A公司不再承担责任,而B公司认为,A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赔偿损失。 请判别孰是孰非?为什么?

答案:A公司不必承担责任,CFR为象征性交货,越过船舷风险无关,若B公司有投保,则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自行承担。(个人答案)

我国江苏某食品公司公司在某年3月与越南金兰市某签订了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25%的定金。当年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吨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40%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买方于当年7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买卖双方孰是孰非?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定? 答案: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某公司计算H产品的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50万。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10万。当时外汇牌价USD1=CNY6.3。 请问:这种产品值不值得出口?

答:换汇成本 = 出口总成本/出口外币净收入

= 50/10 = CNY5 / 1USD 因为外汇牌价USD1= CNY6.3 6.3-5=1.3元

所以该产品值得出口,但换回成本也不低。

某公司出口A商品一批,出厂价¥ 12.96元/个,商品流通费用¥0.91元/个,这种货物出口后的净收入$2元/个。共出口50000个(1美元=6,3人民币)。 问该商品是盈还是亏?盈亏率是多少?

答:出口总成本=(12.96+0.91)×50000=¥693500元

出口外汇净收入=2×50000=$100000美元 =100000×6.3=¥630000元

盈亏率 :(630000 - 693500)/693500 × 100%= -9.16% 亏损: -9.16%

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运输

例如:某公司运往某地中药材,重量5M/T。体积17.5?。箱装、包装各一半。根据运费表的规定:按体积计算(M),基本运价 51HKD/?; 按重量,基本运费HKD60/M/T.燃油附加费30%。

求:运往某地中药材的运费?

以上例题算法不同,结果会出现三种: 第一种:完全按箱计算“M”

(51+51X30%)× 17.5 = HKD1160.25 第二种:完全按包计算“W” (60+60X30%) × 5 = HKD390 第三种:按实际要求计算

W/2 (60+60X30%) × 2.5 = HKD195

M/2 (51+51X30%) × 8.75 = HKD580.13 195 + 580.13 = HKD775.13

通常做法,箱装按体积计算,包装按重量收费。

有一批货物共100箱,自广州转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①5箱欠交; ②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50%; ③1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应属船方还是托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答案:按照提单条款,一般只规定承运人只对外表良好负责,同时承运人保证船舶的适航状态以及安全谨慎接受、装载、运输货物。所以:

①因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提单上写明100箱,现只交了95箱,所以承运人赔偿欠交的5箱。

②因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所以承运人必须负责货物外表良好, 因此10箱包装破损,散失50% 须由承运人应赔偿。 ③由托运人自己负责赔偿。

第三部分 交易洽商的主要内容---国际运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