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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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

(2012年版)

禁止:

一、重要物品的保管及操作行为

(一)复制、盗用、串用、共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不执行定期更换密码或操作口令要求;已离行柜员或停用的柜员号不及时注销;

(二)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印鉴卡、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权属证书和业务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三)将个人名章、授权卡、操作卡、柜员号、密码交给他人使用、授权,或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柜员号、密码进行业务操作;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超越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四)不按规定的频率、方法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营业终了或营业期间柜员因故结束工作、离开营业现场的现金尾箱库存情况进行核实;在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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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签章;

(五)假作废、假遗失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印鉴卡、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私自留存银行废止的重要空白凭证;违规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或事先在重要空白凭证、票据、函件上加盖印章;私自将重要空白凭证带离工作场所,不按规定运送和配送重要空白凭证;

(六)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私自将业务印章带离工作场所;超出工作和授权范围使用单位公章或业务印章,由同一人负责单位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审批;

二、账户及相关操作管理

(七)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规定为单位及个人开立账户;开户前不核对企业开户证明文件原件,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等手段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经办人、临时存款账户(验资)投资人的身份,违规离柜办理开户手续或将已受理的开户资料违规交回客户;不严格执行单位结算账户生效日制度;

(八)预留印鉴卡的受理、办理和保管为同一人;印鉴卡保管人违规将印鉴卡借用他人或离柜调阅;在未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前提下将空白印鉴卡交于客户离柜办理业务;

(九)不按规定审核对账回执;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未跟踪对账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返原岗处理;代理客户进行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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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销户不回收并统一登记、销毁重要空白凭证且未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已过期客户未领取的退票理由书、客户回单及办理业务时需退回客户或客户未取走的资料(客户授权委托书及开户资料,加盖过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代码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等)未及时注销处理;

(十一)违规办理账户查询、冻结、解冻、扣划; (十二)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虚增存款、调剂库存; 擅自垫款、压款,无理退票,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结算业务,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违规办理验资业务;

三、储蓄、现金及自助设备管理

(十三)不按规定擅自为客户办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的领卡以及过期卡片的销毁手续;

(十四)不按规定定期检查未开通运行的自助设备;现金类自助设备未报警联网和安装视频监控即上线运行;在没有视频监控或监控不清晰、全覆盖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不指定专人定期调阅、检查自助设备现金工作区域的监控资料;

(十五)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单人值守现金区;单人上门收款、收单,单人上门送单、送款;

(十六)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由同一人管理,以及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和密码保管人员发生岗位调动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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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原密码;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规定将钥匙入库(柜)保管;

(十七)不按规定定期巡查自助设备;清、装钞后不与会计账务核对现金情况;加钞完成后未经测试或确认即对外营业;

(十八)不按规定对自助设备故障进行报修及协助排除;不按规定对自助设备上发生的安全问题和可疑现象进行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对自助设备服务商或维修人员进场前不核实身份,不对其使用存储设备进行监控;

(十九)擅自处理长短款,长款私拿、短款自补、以长补短和无依据办理长短款的销账,随意调整、冲正、撤销账务;不按规定处理柜面拾得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物品;

(二十)在非规定交接区与提供押运人员办理库箱交接,不认真审查押运人员工作证件,或单人办理库箱交接;未经批准,非现金业务人员出入现金区域或其它需授权区域;

四、岗位制度及履职管理

(二十一)违反不相容岗位管理规定混岗操作办理相关业务;

(二十二)不落实会计主管委派制和轮岗轮调制度,干预派驻会计主管独立履行职责,不落实基层网点负责人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

(二十三)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本人或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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