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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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稽核人员负责审核银行存款结算业务,具体的审核内容如下:

(一)银行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结算凭证是否一致。 (二)银行存款业务的手续是否齐备。

(三)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凭证与相关账目是否一致:

(四)银行存款总账与本单位的银行存款相关账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一致。

第五条 银行存款对账管理

(一)每日终了,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二)月度终了,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与总账的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之间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部部长负责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及时清理“未达账项”。特别是对银行已付单位未付的“未达账项”,要及时到银行查询。 第六条 网上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单位,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

(二)开办网上银行的账户严格按照开设银行账户的审批流程。 (三)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单位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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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审批与管理应严格按照普通银行存款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单位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控制的同时,应当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至少设操作员、复核员与转账员三级。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五)电子银行卡与密码的保管人员不得将卡交予其他人员,密码需定期更换,电子银行卡丢失需及时挂失、上报,否则后果由保管人员承担。

第七条 财务部部长安排人员定期审查单位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发现私开账户或未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账户等问题时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经办人员或银行出纳工作疏忽造成单位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或银行出纳人员负责追回、赔偿。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银行票据的使用、核算、保管等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需要使用上述银行票据时,由财务部部长指定专门人员向开户银行购买,并登记《银行票据领用单》;由出纳员办理领用手续后,全部移交给出纳员,并保存于单位的保险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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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负责建立票据登记簿,保管相关的票据。出纳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所领用的银行票据,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在使用过程中出纳员应保存好所有银行票据的留底联(包括因某种原因报废的银行票据全部联次),以备银行票据使用完毕缴销时登记到《银行票据领用单》上。

第四条 票据的使用

(一)单位的各类业务往来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确需签发现金支票的,则需上报财务部部长批准。

(二)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

(三)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

(四)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

(五)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得到财务部部长的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及报销日期,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与报销日期,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

(六)出纳人员签发票据时用碳素笔填写,数字一律采用银行规定的大写汉字表示,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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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印鉴,票据填写日期必须是支票签发当日,不得提前或延后,因不按规定填写被人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全责。

(七)出纳人员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或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五条 业务部门领用票据的管理

(一)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票据时要填写“票据领用单”,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经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二)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在 天内交给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

(三)出纳人员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逾期不办理票据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

(四)票据领用应人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

(五)票据领用人不得将票据借给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使用限额,否则财务人员不予报销,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领用人承担。

(六)领用人员必须保管好票据,若不慎遗失,由当时的持票人负全责。

第六条 银行票据遗失时的处理方法

(一)持票人的现金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上报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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