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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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二)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并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 3、进行现金盘点。

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三)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员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账”和“现金明细账”进行相互核对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财务部部长、出纳员、会计人员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 现金监督管理

(一)出纳员有义务配合财务部部长或其他稽查人员随时、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二)财务部部长应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长款或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因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财务部部长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应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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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备用金管理

(一)备用金是单位支付给各部门备作差旅费、零星采购和零星开支的款项。

(二)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备用金限额标准,备用金的定额标准由各部门负责人拟定,报总经理批准。 (三)必须设立专人经管定额备用金。拨付备用金时由备用金经管人员开具。

(四)备用金的经管人员不能负责现金收入和支出的审批。 (五)备用金经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支付备用金的收据、发票以及各种报销凭证,并设置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各项支出。

(六)备用金经管人员定期凭报销清单和有效票证到财务部门报销,报销程序等同于正常费用报销;财务部门根据审核后的单据及时补足备用金定额,并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七)备用金经管人员应每月督促备用金使用人员在当月报销相关费用。财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清理备用金。

(八)财务部门每月对备用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与备用金经管人员核对备用金余额;使用人应严格按照备用金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九)不再需要备用金时,备用金经管人员应将备用金及时退回财务部门,对于离职人员应及时清理和督促归还备用金。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 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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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及使用详见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账户管理有关规定。

(二)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大银行。 (三)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四)单位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因个人关系随便转移。

(五)银行存款业务办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与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银行账户只供单位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二条 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

财务部门资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财务部部长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总经理审批。

资金管理人员开设单位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不得私自以单位名义开设账户。

第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控制

(一)根据金额大小及业务性质建立支出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银行存款业务的权责和程序。

(二)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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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四)会计人员要按照工作程序审核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

(五)办理付款业务的经办人必须是本单位的员工,不得将支票直接交给对方单位的经办人,签发支票后应要求经办人认真核对支票内容。

(六)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发票和合同上的印章单位签发支票,经办人不得无故变更收款人名称,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名称与发票和购货合同上的印章单位不一致时,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七)各部门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或汇票的,必须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应填写付款申请单,注明预计支付金额、用途、收款单位等内容;

2、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3、财务部部长批准; 4、分管财务领导批准;

5、交由出纳办理,银行票据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持票人领取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八)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以方便财务部门采取挂失止损等,否则若给单位造成损失,由出纳人员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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